1 各类枪支(含主要零部件)

1.1 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如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
1.2 民用枪:如气枪、猎枪、射击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。

1.3 其他枪支:如道具枪、发令枪、钢珠枪、砸炮枪、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。

1.4 本类别下物品的仿真品:如儿童玩具枪(有击发装置、能够发射弹丸)、水枪等。

2 管制刀具、军警械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

2.1 管制刀具:如专用刀具(匕首、刺刀、三棱刮刀、猎刀、弹簧刀、带自锁装置折叠刀等)、厨用刀具(砍骨刀、西瓜刀、剔骨刀、屠宰刀、多用刀等)、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以及陶瓷类刀具。

2.2 军警械具:如警棍、警用电击器、军用或警用的匕首、手铐、拇指铐、脚镣、催泪喷射器。

2.3 锐器、钝器:如菜刀、砍刀等刀具,锤、斧、锥、铲、锹、镐、螺丝刀等工具。

2.4 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:如防卫器、弓、弩、射钉枪、弹弓等。

2.5 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。

3 各类弹药、易燃易爆物和装置

3.1 弹药:如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、子弹(铅弹、空包弹、教练弹)。

3.2 爆破器材:如炸药、雷管、引信、起爆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爆破剂。

3.3 烟火制品:如烟花爆竹、烟饼、礼花弹、摔炮、射钉弹、发令弹等。

3.4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(物质)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。

3.5 包装上带有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标志或提示信息的物品:如打火机、火柴、含酒精的饮品、喷雾(防晒喷雾)等。

3.6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如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、二氧化碳、水煤气、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等。

3.7 自燃物品:如黄磷、白磷及其制品等。

3.8 易燃液体: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等。

3.9 易燃固体:如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发泡剂等。

3.10 毒害品:如氰化物、砒霜、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。

3.11 腐蚀性物品:如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汞(水银)等。

3.12 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,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。

4 其他物品

4.1 各类文物及仿制品、字画等艺术品。

4.2 露营装备:如帐篷、吊床、折叠桌、露营车等。

4.3 体育用品:如足球、篮球、球拍、跳绳等。

4.4 宣传品:如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或影响参观秩序的出版物、印刷品、音像制品等。

4.5 可能影响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的升空类物品:如风筝、气球以及“低慢小”无人机、航拍器等。

4.6 除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观众本人必要使用的代步轮椅、婴儿车以外的其他代步工具(含电动代步工具),如电动轮椅(遥控椅)、滑板车、自动平衡车、自行车、轮滑等。我馆为使用电动代步工具来馆的残疾人、老年人提供替代性服务措施。

4.7 所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,例如野餐车、营地车、手拖车、带座椅的行李箱、拖挂车等。

4.8 商用摄影、摄像器材:如滑轨、摇臂、落地式三脚架。

4.9 所有动物(含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、导听犬、辅助犬等服务犬)。我馆为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、导听犬、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安排。

4.10 各种漆类:如油漆、自喷漆、墙漆涂料等。

4.11 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扰乱参观秩序的物品:如晾衣杆、尖钉登山杆、逗猫杆、鱼竿、渔网、展开超1.3米的自拍杆、乐器及音响设备等。

4.12 单一充电宝容量不超过20000毫安时(mAh)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》,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认证的;标识不清、破损、经过缠裹的充电宝以及超过标准容量或未标明容量的充电宝,不得携带入馆。请提前自行处理。

4.13 自热类食品。

4.14 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的物品。